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十九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