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因重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造成水利工程设施部分或者全部报废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新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