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十六条已废止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不得任意堵塞、填毁和改变原有的防洪排涝体系,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按照管理权限报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