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十五条已废止在饮用水源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网箱养殖、放牧;(三)旅游、露营、游泳、垂钓;(四)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体的活动。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