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在饮用水源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网箱养殖、放牧;

(三)旅游、露营、游泳、垂钓;

(四)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体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