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十三条已废止为保证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和工程效能的发挥,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取土、采矿、采砂、采石、葬坟、打井、爆破、挖筑鱼塘;(二)倾倒、堆放、掩埋垃圾、废渣等废弃物,排放生产、生活污水;(三)擅自开垦土地;(四)新建、改建、扩建与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无关的设施;(五)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