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

为保证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和工程效能的发挥,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取土、采矿、采砂、采石、葬坟、打井、爆破、挖筑鱼塘;

(二)倾倒、堆放、掩埋垃圾、废渣等废弃物,排放生产、生活污水;

(三)擅自开垦土地;

(四)新建、改建、扩建与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无关的设施;

(五)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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