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第六条有效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并以文字形式明示,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不得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三)对在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