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书面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申请确认的有效期限为一年,特殊情况不超过二年。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取证,并在接到申请确认的书面材料三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评定,予以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接到书面确认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再次确认。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再次确认申请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再次确认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再次确认为终结确认。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