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第七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一)同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二)同正在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三)遇有重大灾害事故奋力排险抢救(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四)依法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