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捐赠见义勇为基金的应当给予鼓励,捐赠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各种税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