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用于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专项拨款。省、市(州)、县(市、区)依法成立见义勇为基金会。

见义勇为专项拨款和基金会的基金统称为见义勇为基金。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