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或者致残人员在支付房租金、医疗费、子女上学费用等方面有实际困难的,由其单位给予补助;工作单位无力补助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