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对于生活不能自理、属于城市低保家庭或者农村特困户的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在低保和正常补助之外,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月给予生活补助,还可以经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入住福利机构,经费由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