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见义勇为人员受伤致残后尚有一定劳动能力而无工作单位的,由见义勇为人员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协调,优先安排就业;

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属没有生活来源的,见义勇为人员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推荐其家属就业;

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予以减免。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