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第二十条有效见义勇为人员受伤致残后尚有一定劳动能力而无工作单位的,由见义勇为人员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协调,优先安排就业;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属没有生活来源的,见义勇为人员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推荐其家属就业;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予以减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