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第十六条有效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分别不同情况,享有下列待遇:(一)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属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医疗期间应当视为出勤,所在工作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二)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无工作单位或者没有固定收入的,其生活费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从见义勇为基金中给予补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