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交通、食宿、护理等费用,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以下各方承担:

(一)由加害人依法承担;

(二)由受益单位、受益人资助;

(三)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

(四)由所在单位资助。

依照前款各项规定支付后的不足部分,从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