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第十五条有效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交通、食宿、护理等费用,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以下各方承担:(一)由加害人依法承担;(二)由受益单位、受益人资助;(三)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四)由所在单位资助。依照前款各项规定支付后的不足部分,从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