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公民因见义勇为负伤的救治费用,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暂付。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