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对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及时护送到医疗机构,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和治疗。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