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第十二条有效奖励见义勇为人员一般公开进行,受奖励的人员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也可以不公开进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