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第十一条有效荣誉称号为“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和“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见义勇为模范”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并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由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并享受市(州)级劳动模范待遇;“见义勇为积极分子”以及其他奖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