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第十条有效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给予下列奖励:(一)授予荣誉称号;(二)颁发奖金;(三)其他奖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