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城乡规划监察条例/第二章 职责和管辖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规划监察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妨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二)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三)违反程序、超越权限;(四)贪污、挪用、私分罚没财物;(五)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六)参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七)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