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由市城乡规划监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已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二)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且配合整改的,限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三)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但违法行为人被责令停止建设后,立即停止建设并在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后,对违法建筑按期拆除的,不予处罚。无法拆除的,应当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不予罚款;

(四)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且违法行为人被责令停止建设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在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后,对违法建筑未按期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拆除的,应当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强制拆除,根据市、区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部门实施。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