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规划监察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三)违反程序、超越权限;
(四)贪污、挪用、私分罚没财物;
(五)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参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七)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法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