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科普组织与队伍建设第二十五条有效担负科普工作的单位、团体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坚持科学真理,宣传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二)传播、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三)开展或者参加科学技术教育活动;(四)同封建迷信、愚昧落后现象作斗争,抵制反科学、伪科学行为;(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