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科普组织与队伍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担负科普工作的单位、团体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普组织,自主地开展活动;(二)组织或者参与科普理论研究、科普创作,编辑、出版科普读物及音像制品;(三)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为发展科普事业而提供的资助、捐赠;(四)获得名誉、荣誉、奖励和有关知识产权;(五)为加强和改进科普工作提出批评或者建议;(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