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担负科普工作的单位、团体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普组织,自主地开展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与科普理论研究、科普创作,编辑、出版科普读物及音像制品;

(三)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为发展科普事业而提供的资助、捐赠;

(四)获得名誉、荣誉、奖励和有关知识产权;

(五)为加强和改进科普工作提出批评或者建议;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