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担负科普工作的单位、团体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科学真理,宣传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

(二)传播、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

(三)开展或者参加科学技术教育活动;

(四)同封建迷信、愚昧落后现象作斗争,抵制反科学、伪科学行为;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