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科普组织与队伍建设第二十六条有效担负科普工作的单位、团体和人员可以在国家规定范围内,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兴办科技实体,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偿服务,走自我发展的道路。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