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一)公务用字;(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字;(三)汉语文出版物用字;(四)影视屏幕用字;(五)公共服务行业用字;(六)道路、建筑物的名称标志以及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七)广告、招牌用字;(八)商品包装、说明用字;(九)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用字、人名用字;(十)汉字信息技术产品的用字;(十一)网站面向公众的用字。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