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一)公务用字;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字;

(三)汉语文出版物用字;

(四)影视屏幕用字;

(五)公共服务行业用字;

(六)道路、建筑物的名称标志以及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七)广告、招牌用字;

(八)商品包装、说明用字;

(九)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用字、人名用字;

(十)汉字信息技术产品的用字;

(十一)网站面向公众的用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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