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镇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中小学校周围禁止兴建或者构筑下列场所或设施:(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设施;(二)加油站、高压电线和废弃物收集、储存、处理场所或设施;(三)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设施。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