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歌舞厅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中小学校正门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集贸市场和摆设商贩摊点。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