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镇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歌舞厅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中小学校正门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集贸市场和摆设商贩摊点。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