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中小学校周围禁止兴建或者构筑下列场所或设施: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设施;

(二)加油站、高压电线和废弃物收集、储存、处理场所或设施;

(三)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