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镇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围墙外倚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毗邻中小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和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建设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教学用房的采光、通风,不得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