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镇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用地上兴建或者构筑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用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