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例/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七条已废止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有女职工 25 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 25 人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也可以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当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者女副主席担任,非由女主席或者女副主席担任的,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