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有女职工 25 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 25 人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也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当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者女副主席担任,非由女主席或者女副主席担任的,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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