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二章 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通信、广播电视、城市规划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通信网、计算机网、广播电视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城乡规划。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系统、本部门的信息化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与相关的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