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通信、广播电视、城市规划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通信网、计算机网、广播电视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城乡规划。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系统、本部门的信息化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与相关的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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