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二章 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信息化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