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二章 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核准前,应会同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划提出意见。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公共基础性信息化工程或信息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办理建设相关手续后,报当地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