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信息化工程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当对信息化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信息化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年。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