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二章 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信息化工程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当对信息化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信息化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年。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