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信息化工程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当对信息化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信息化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年。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