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二章 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对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落实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