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制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在园儿童开展演练。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要求,作好每日晨检、食品安全检查和环境消毒等日常工作,预防传染病、食品安全事故及其他事故;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等突发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不得瞒报、延报和漏报。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