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为3—6周岁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活动的总称。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招收3—6周岁儿童进行集体保育和教育的全日制或者半日制的幼儿园。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