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学前教育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的方针。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或者为学前教育提供资助。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