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为3—6周岁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活动的总称。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招收3—6周岁儿童进行集体保育和教育的全日制或者半日制的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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