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工作专项资金,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投入。同时可以接受社会捐赠。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项目的保护和研究;

(二)征集、搜集、整理、研究、保护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和实物,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三)申报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

(四)抢救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项目;

(五)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和传播活动;

(六)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研究成果;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的表彰和奖励;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