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保护规划,将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列入自治县财政预算。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发展与改革、财政、建设、公安、工商、教育、卫生、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